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B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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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B 款)》(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