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附加建筑物改变保险(B款)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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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是我公司各类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单载明场所内的建筑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及建筑物损坏以及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单载明的场所进行改建、维修或装修及其它类似操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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