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地方财政补贴型苹果种植保险(适用于无防雹网农户)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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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苹果种植户、苹果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苹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苹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苹果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乔化果树树龄为5年(含)以上,矮化砧密植果树树龄为3年(含)以上,半乔化半矮化果树树龄为4年(含)以上;
(五)乔化果树单株挂果100个以上,矮化砧密植果树和半乔半矮化果树单株挂果50个以上。
第四条 与苹果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苹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高温、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