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2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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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原则,指导法人金融机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识别、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优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与其风险相称的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条 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覆盖本机构所有经营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含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覆盖境内外所有与洗钱风险管理相关的分支机构及总部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各方面风险因素,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部管理环节。
(二)客观性原则。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以充分完整的事实为依据,力求全面准确地揭示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和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