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玉米种植完全成本保险(A款)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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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档案)。
第二条 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草湖项目区区域内从事玉米种植的玉米所有者、管理者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四条 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已收割的玉米;
(二)与玉米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条件的玉米。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