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商业性岭南水果种植气象指数保险(2022版)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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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岭南水果种植的岭南水果所有者、 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岭南水果(含在珠海地区种植的所有水果) 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果” ) :
(一) 种植场所不在禁种、 行蓄洪区范围内;
(二) 种植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岭南水果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水果所在区域达到如下气象触发条件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一) 暴雨: 在保险期间内, 当日降水量≥100mm 时, 记作一次暴雨事件;
(二) 低温: 在保险期间内, 当日最低气温<8℃时, 记作一次低温事件;
(三) 风灾: 在保险期间内, 当日最大风速≥13.8m/s 时, 记作一次风灾事件。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气象数据, 以保险水果所在镇街的气象站点数据为准。 如果该气象站点仪器出现故障, 则选取保险单约定的备用陆地气象站点数据。 具体气象站点、 编号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