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险(团体客户适用)附应急加固维修费用扩展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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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险(团体客户适用)》(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 为避免保险房屋倒塌所发生的应急加固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核定的市场价格, 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三条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