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商业性苹果种植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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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苹果的所有者、 管理者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苹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苹果”) 向保险人投保:

(一)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 行洪区;

(三) 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 果树树龄为4年(含) 以上(其中矮化砧密植果树树龄为3年(含) 以上);

(五) 单株挂果50个以上(其中矮化砧密植果树单株挂果数量不限) 的成龄挂果苹果树所挂苹果。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苹果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苹果的损失, 且损失程度达到20%(含) 以上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暴雨、 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内涝、 风灾、 雹灾、 冻灾、 高温、 旱灾、 沙尘暴、 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 泥石流、 山体滑坡、 火灾、 爆炸、 建筑物倒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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