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业性土地地力指数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4-1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种植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土地”),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土地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土地种植方式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土地位于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土地为农业主体实际生产用地,投保时正常种植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土地的土地地力指标数据(EC值)初始值和期末值的变化幅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C值在本保险合同起保前和保险末期各检测一次,检测期为7天,得出的数据即为EC初始值和EC期末值,保险人将此作为赔付依据。

土地地力指标数据(EC值)以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协商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测量评价为准,第三方专业机构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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