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财政补贴性水稻播种期种植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4-2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播种期水稻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播种期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稻”),投保人应将处于正常状态的播种期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第四条 下列农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上的;

(二)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雪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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