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性小麦种植保险(2024版)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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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小麦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 与小麦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
(三)重大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