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财政补贴型蔬菜大棚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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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大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大棚” ) ,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蔬菜大棚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一) 符合建造技术要求;
(二) 投保时使用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棚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暴雨、 洪水、 内涝、 风灾、 雹灾、 雪灾;
(二) 地震、 泥石流、 山体滑坡;
(三) 火灾、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重大过失、 管理不善;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 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动、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政变、 谋反、 恐怖行动造成的损失;
(四) 保险责任列明情形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