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业性柑橘天气指数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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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柑橘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保险柑橘”)向保险人投保:
(一)种植面积 5 亩(含)以上;
(二)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且已种植 1 年(含)以上;
(四)树龄不超过 30 年且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柑橘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柑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柑橘遭遇下列气象事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低温冻害事件。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连续 3 天(含)日最低温度均低于低温冻害触发阈值,则记做一次“低温冻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