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性玉米收入保险(2024版)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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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玉米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产量或价格变化,造成被保险人种植收入低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
(三)重大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
(五)价格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