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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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规范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健康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失能人员的护理权益,根据《关于印发XX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XX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XX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医疗保障部门对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长护险经办机构)及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卫健、残联、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准成立的养老机构、护理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居家照护机构,以及提供护理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与长护险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协议,能为我市参保的长期失能人员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长护险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监督。长护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并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