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地方财政补贴性肉牛共富农场收益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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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一)饲养场所在禁养区域外、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域;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年出栏肉牛在20头以上的丰都县肉牛共富农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一)投保的肉牛必须在丰都县内饲养;

(二)投保时肉牛体重在 250 公斤(含)以上,健康无疾病、无伤残,营养良好,饲养管理规范;

(三)投保的肉牛按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肉牛销售的实际价格低于保险单载明的约定预期价格,导致肉牛的销售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销售收益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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