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财政补贴性能繁母牛养殖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4-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牛养殖企业(场、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一)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且投保时能证明未发生动物疫病。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能繁母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牛在 8 月龄(含)以上、9 周岁(不含)以下;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能繁母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能繁母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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