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地方财政青梅种植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4-0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青梅树苗和青梅树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青梅树苗”和“保险青梅树花”):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在当地种植、来源清晰、种苗质量合格树种;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具有结果能力但未挂果;

(五)生长及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青梅树苗和青梅树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三条 下列青梅树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已砍伐的青梅树;

(二)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条件的青梅树。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青梅树苗”死亡率、危害率达到15%(含)起赔比例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热灾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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