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责任(2021版)条款-II(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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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条款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 24 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伤残(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 180 日内发生死亡), 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赔偿金(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所有药品费用赔偿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赔偿比例为甲类药 100%、乙类药 100%,其他医疗费用参照治疗地所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标准赔付。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一)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二)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三)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四) 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