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业性牛奶价格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05-3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一)建场1年(含)以上,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能够提供与奶企签订的牛奶收购合同和收购单,并提供上一年度牛奶产量的历史记录。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牛奶可作为本保险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牛奶”):
(一)符合国家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二)由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规模化养殖场(户)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