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标准(5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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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保险的技术服务,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已投保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技术服务。

1.0.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技术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inherent quality defect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等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存在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简称潜在缺陷。

2.0.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quality(idi)

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对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工程的损坏,履行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的保险。

2.0.3 保险合同有效期 validity period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保险机构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包括工程建设期、保险等待期、保险赔偿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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