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3-2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商品房预售, 并接受商品房预售资金存缴、使用支出和监督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不得转让,本保单项下投保人不得发生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府部门印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下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用于购置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对应开发项目未能竣工,被保险人未能获得商品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保险保额随着投保人将预售监管资金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而逐步减少。

本保险合同设定赔偿等待期,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赔偿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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