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4款)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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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4 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且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