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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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
本保险契约基本条款及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以及本保险契约有关之要保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份。
本保险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 承保范围
要保人于保险期间内,未能履行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採购契约,致被保险人对採购预付款无法扣回而受有损失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契约之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本保险契约所称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保本保证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所称被保险人係指与要保人订定本保险契约所载採购契约之相对人。
第三条 不保事项
本公司对于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预付款不依採购契约规定,自应付之价款中扣回,或因其他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之事由,无法收回所致之损失。
二、採购契约所定预付款及其利息以外之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契约之承保期间为自要保人領取採购预付款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依採购契约规定扣清或经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载明终止保证责任之时止。
于保险期间内,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公司不得终止本保险契约。
第五条:採购契约之变更
採购契约如有变更时,本公司之保证责任以变更后之契约为准。但对下列事项变更,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採购契约之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