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承保办法(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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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经济建设,适应工程承揽业者之需要并保障定作人权益,特举办本保险。
二、要保人
領有合法执照之工程承揽业者或其利害关係人。
三、被保险人
工程之定作人。
四、承保范围
工程承揽人因不履行工程契约,致被保险人对工程预付款无法扣回,因而受有损失时,由本公司对定作人负赔偿责任。
五、不保事项
(一)被保险人对工程预付款不依工程契约规定,自应付之工程款中扣回,或因其他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之事由无法收回所致之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二)工程契约所订工程预付款以外之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六、保险金额
以工程投标须知规定之预付款金额为限。
七、保险期间
自承揽人領取工程预付款时起,至被保险人依工程契约规定扣清或承揽人还清全部工程预付款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