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险(2019版)条款(1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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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停车场管理责任保险(2019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2019 版)》 (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 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扩展承保停放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管理、服务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 因被保险人管理、服务上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停放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管理、服务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中的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发生下列事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划痕、刮擦、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机动车辆受损。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三)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本身故障;
(四)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五)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