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履约保证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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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货款且交付租赁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即融资租赁出租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凡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自然人或法人,即融资租赁承租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达到保险单约定时间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投保人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抵(质)押合同》的,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租赁物的;
(五)明知投保人不支付租金,被保险人未进行催收或放弃催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