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业性蓝莓目标价格指数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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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蓝莓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蓝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蓝莓”):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和非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第四条 下列蓝莓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蓝莓的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市场平均价格=保险期间内价格监测点采集的日平均收购价格之和/采集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