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央财政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条款(9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6-1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第三条 间种或套种、山坡开荒地、盐碱地、林带地、工业污染用地、试验田、房前屋后种植的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30%以上(不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火灾;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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