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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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的落地实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XX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XX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XX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可按需求选择保证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  依法依规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商业信誉,在XX区范围内设有保险服务分支机构;

(二)近3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承保能力,上一年度及近2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四)在各地、州、市设有分支机构,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州、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各分支机构不得跨区域(地、州、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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