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人员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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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负有综治管理职能的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承保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或国家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第三方侵害、当事人自身原因等,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尽管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或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或者经保险人认可的调解书,被保险人仍需对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为缩小或减少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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