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拒签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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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非移民类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签证费保险责任和签证服务费保险责任两大部分。
(一)签证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办理的签证被使领馆拒签,对于所有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签证服务费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如下保障,如投保人选择投保如下保障,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办理的签证被使领馆拒签,对于所有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服务费,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签证费或/及签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