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A 款)附加补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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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A 款)》(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下列原因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