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2020版)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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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有资格提出赔偿请求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为“第三者”)在本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完成设计的时间以取得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许可开工文件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