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保险(2015版)附加传送带、链条及刀具扩展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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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机器损坏保险( 2015版)》(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传送带、链条、刀具本身的损坏或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