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性烟叶种植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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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烟叶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烟叶
(以下简称“保险烟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烟草行业烟叶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烟草行业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烟草行业审定推广的合格品种;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 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烟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烟叶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已收割的烟叶;
(二)烟草行业和政府部门规划的基本烟田以外种植的烟叶;
(三)间种或套种的烟叶;
(四)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条件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烟叶的损失,且每亩损失金额超过 100 元(不含) 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风灾、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雹灾、旱灾、 火灾;
(二) 泥石流;
(三) 病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