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品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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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商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商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销售的商品, 经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鉴定,确认商品不是商品包装所载明的合法厂家生产, 或商标不是商标持有人合法授权使用, 导致商品购买者或消费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更换、退货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予以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商品鉴定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商品的损失;
(二) 商品包装所载明的生产厂家系非法生产,或商品品牌未经注册;
(三) 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质量问题或商品缺陷;
(四) 商品超保质期或有效期;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