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机盗抢责任扩展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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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一条 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农业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扩展条款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农业机械设备整体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农业机械设备在整体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农业机械设备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农业机械设备在整体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农业机械设备非整体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设备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农业机械设备整体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农业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与农业机械设备同时失踪;
(六)农业机械设备在竞争、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被盗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