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业性中药材种植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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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中药材”) :
(一)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集中连片种植,生长管理正常;
(三)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 且植株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风灾、雹灾、雪灾、 冻灾、旱灾;
(二) 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