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适用于湖北省)(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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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且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气瓶、升降机、压力管道、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

本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在安装、运行、保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

(二)被保险人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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