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青贮玉米种植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4-0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档案) 。 青贮玉米的种植者、 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青贮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 向保险人投保:

(一) 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 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 自留地、 堤外地、 生荒地的;

(二) 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 行洪区内的;

(三) 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 且损失率达到 15%(含) 以上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暴雨、 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 内涝、 风灾、 雹灾、 冻灾、 旱灾、地震;

(二) 泥石流、 山体滑坡、 火灾;

(三) 病虫草鼠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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