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地方财政补贴型梨种植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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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梨种植户、梨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梨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梨”):

(一)生育正常、管理规范,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成龄挂果梨树所挂果品;

(二)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三)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四)梨树品种是经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且处于盛果期。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梨直接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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