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4-27

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并由建设单位或第三者在本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

(二)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建设单位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重大过失、 故意、恶意、违法或犯罪行为;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所需圈币:53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