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类责任保险附加食品及饮料责任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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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公众类责任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投保人已缴纳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