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地方财政补贴型黑豆种植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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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黑豆种植户、黑豆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黑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黑豆”),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黑豆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 与黑豆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黑豆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高温、旱灾、地震、沙尘暴、连阴雨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陷、崩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