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地方财政补贴型能繁母羊养殖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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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能繁母羊养殖户、能繁母羊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能繁母羊”),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羊全部投保:

(一)能繁母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两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羊畜龄在6月龄(含)且体重30公斤(含)以上,6周岁(不含)以下,且有生育能力;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养殖场符合当地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位于非传染病疫区,并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投保时能繁母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羊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羊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暴雨、地震、冰雹、冻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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