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酒精中毒综合意外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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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 16-6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
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