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不含大连)商业性肉牛饲料期货价格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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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辽宁省(不含大连)范围内肉牛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一)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肉牛按规范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若肉牛饲料结算价格高于约定的肉牛饲料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肉牛饲料价格=约定玉米期货合约价格×肉牛饲料玉米权重+约定豆粕期货合约价格×肉牛饲料豆粕权重
玉米、豆粕的权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肉牛饲料目标价格
肉牛饲料目标价格是参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商品交易所发布的玉米、豆粕期货合约盘面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肉牛饲料结算价格
肉牛饲料结算价格按照理赔采价期开始日至理赔结算日内约定玉米期货合约与约定豆粕期货合约收盘价计算,具体计算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肉牛饲料结算价格取小数点后 2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