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地方财政杨梅降雨气象指数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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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杨梅种植户、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生产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杨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杨梅”),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杨梅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 处于结果期的杨梅果树, 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杨梅因遭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 “降雨事件” , 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天气指数的 “降雨事件” 定义如下:
“降雨事件” : 连续 2 天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 10 毫米(含)以上或单日降雨量达到 50 毫米(含)以上,记做一次“降雨事件”。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当地气象局监测的气象数据为准。当地气象局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保险杨梅最近距离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保险杨梅所在地域设有多个气象站点的, 以本保险合同指定的站点为准,并须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