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1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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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承保机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1560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compulso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机构(3.3) 对被保险人(3.4)发生环境污染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其他费用等予以赔偿,并且为被保险人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服务(3.2)的商业保险。

[来源: GB/T 36687—2018, 2.16,有修改]

3.2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ervices

承保机构(3.3) 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人(3.4)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降低环境风险,协助被保险人提升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控能力的服务行为。

注: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教育培训等内容。 承保机构(3.3)可根据被保险人(3.4)提出的需求,提供应急演练等增值和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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